昆明劳动仲裁实务|打劳动官司,证据不足会是什么结局?从服装店导购确认劳动关系败诉案看举证陷阱
注:本文由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担任仲裁员期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素材进行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完整劳动争议裁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代表个案诉讼结果。

很多劳动者认为自己确实在门店上班,付出劳动,就一定能够认定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客观上过班不等于法律上就能认定劳动关系。本案是昆明个体工商户用工的典型案例,劳动者手握一大堆材料,却因为证据关联性、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对广大打工人维权极具警示意义。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某主张2012 年 5 月 18 日入职昆明市二环西路某某服装店担任导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门店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做二休一模式,每日工作时长长达 12.5 小时。工资由实际经营者宁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发放,月均工资 1920 元。2013 年 7 月提交辞职后离职,7 月份工资尚未发放。
- 确认 2012 年 5 月 18 日2013 年 7 月 31 日与服装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 11 个月双倍工资 21120 元;
被申请人(某某服装店)直接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全部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工商档案、商标资料、QQ 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据、银行转账流水、通话录音、四名证人书面证言等大量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提交多组证据,能否证明与个体工商户某某服装店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 经营者私人账户转账,是否当然等同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
- 仅有书面证人证言,证人不出庭,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 劳动者单方制作、无单位签章的销售单据、交接班记录,仲裁委是否可以采信。
三、证据认定与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
- 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宁某某个人向申请人转账,但无法证实该笔款项就是某某服装店发放的劳动报酬,无法建立和被申请人的关联;
- 微信 QQ、商标、公司文件等证据,指向案外其他主体,和本案被申请人某某服装店不具备关联性;
- 销售出库单、交班明细表等材料均为劳动者单方留存制作,没有服装店盖章、负责人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
- 四位证人只提交书面证言,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证人身份以及证言真伪,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申请人举证不能,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某某服装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全部仲裁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 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凭口头陈述”,证据必须要和被仲裁的单位主体建立直接关联。私人转账不等于单位发工资,要备注工资、留存工作安排记录,区分个人行为和用工单位行为。
- 证人证言证明力有限,只有书面证言,证人不到庭,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 门店上班尽量保存盖有门店 / 个体户印章、经营者签字的工作记录、考勤表、排班表、工牌、工作群记录。自己单方打印、单方抄写的单据,证明效力很弱。
- 维权第一步先找准正确用工主体,如果告错主体,证据再多也会败诉。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合规提示
- 个体工商户同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用工建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对公发放,留存用工管理资料。
- 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不一致时,要厘清用工主体,避免出现用工主体混淆带来的法律风险。


结语
很多劳动者遭遇劳动纠纷,吃亏不在于没有事实,而在于证据没有落到对应的用人单位身上。劳动仲裁讲究证据链闭环。遇到劳动争议,建议提前咨询劳动法律师,梳理证据、找准仲裁主体,避免辛苦维权却全盘败诉。本文为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游本春担任仲裁员亲自审理案件的案件之一,作为办案经验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