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春律师l 执业18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l 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l 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l 硕士研究生导师l 北... 详细>>
律师姓名:游本春律师
电话号码:13888970558
手机号码:13888970558
邮箱地址:529069815@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
试用期不超6个月,按合同期限定长短。具体如下:
1、期限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协商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建立的慎重态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单方面规定试用期,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权益。
3、不得重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多次约定试用期来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谨慎,确保招聘到合适员工。
4、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基本生活需求,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劳动者解除: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劳动者及说明理由。
3、禁止随意解除: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
4、证据要求: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备争议解决时使用。
5、经济补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责任。
6、争议解决:双方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社会保险权益和缴纳,具体内容如下:
1、社会保险权益: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社会保险权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2、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根据试用期员工的实际工资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法律责任。
5、员工权益保护:试用期员工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争议解决:双方对社会保险缴纳有争议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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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春律师,男,执业18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也是北京仡企・法天眼合规管理平台创始人,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争议、劳动用工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的资深专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联系方式:1388897055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职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劳动法培训、劳动用工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
服务特色:五年大型国企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生产、运营、管理业务;已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审计、税法、经济法等专业科目,能够讲法律与财会、税务、内部控制知识结合,为企业提供经营层面的合规支持。
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接待员
昆明德商汇执行会长
主编了十余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劳动法实务专业书籍,代表著作: 《HR大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解析》、《HR大律师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实务》、《HR大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战》、《HR大律师 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实战》、《HR大律师 243个劳动人事争议问答》、《降本增效 企业用工成本战略控制与合规管理》、《降本增效 工资个税与社会保险实务疑难240问》、《企业内控 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全程实操指引》、《企业用工合规之道 风险识别与合规策略》、《律师写给HR: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与案例适用》、《劳动纠纷疑难解答与自助维权指南》、《合同合规合规管理实战宝典》、《企业家财税思维 企业税务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等;